第二十五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

(二)骨料堆场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进出料口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三)站内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系统,用于归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

(四)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