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参与贾鲁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