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贾鲁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