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

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疏浚计划,对辖区内贾鲁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