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区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