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市容市貌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干道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顶部违章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蓬等设施的,或者在城市建(构)筑物正立面设置油烟排放管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及时整修、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整修、清洁,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宣传内容发布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标牌、交通标识等设施的设置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