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