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或者胸径大于五十厘米的树木为大树,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