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河道两侧绿地执行下列指标:

(一)渠江、嘉陵江城区段,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五十米;

(二)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流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二十米;

(三)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五米;

(四)河流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绿地每侧宽度不低于十米。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