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城市。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