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