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并公告维修资金申报流程,在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维修资金实时查询和定期对账,增强管理透明度,保障业主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资质标准的专项维修工程预决算、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施工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受备选目录限制。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定、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施工企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