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