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活动,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保 护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