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活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未按照批准内容从事建设活动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