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