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实地教学、科考等活动;

(四)使用无人机;

(五)其他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