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