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