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