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