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留与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犬只收留、领养工作的监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