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在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额垫付方式审核、报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