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