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