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个人权益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