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