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章 待遇与支付第十七条有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本市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