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