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