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外事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