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