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微耕机、卷帘机、插秧机、铡草机、饲料粉碎机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