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应当符合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要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