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