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销售、回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