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全处理处置污泥,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稳定运行,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所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