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应急措施等内容。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拆除活动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