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有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