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