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处分。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