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