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养犬人履行法定义务,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及时调解养犬纠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