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