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