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发展需求与资源支撑力和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方针,实行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