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下列石油工业遗存,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一)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油井、炼油装置、厂房、仓库、办公楼、住房、文化活动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二)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石油工业产品样品等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三)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历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事迹资料等石油工业遗存;
(四)生产技术、工艺知识、商标、商号、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非物质形态的石油工业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石油工业遗存;
(五)其他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石油工业遗存。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