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海关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