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地下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凿井施工单位新凿、更新取水井,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深度、开采层位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

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审批文件的凿井工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