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剂。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外,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