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