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渗水坑、垃圾场等;(二)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三)排放工业废水。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