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系统。

取水井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由取水井的所有者、经营者负责。报废的取水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填埋,并向管理机关报备。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